問題1:建筑與建設,建筑活動與建設工程有何區別?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边@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要適用對象圍繞各類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裝活動展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則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边@表明《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適用對象更廣泛,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以及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
問題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編制依據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還有其他法律嗎?
答:《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一條明確: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編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唯一依據。
問題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否存在差異?為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建部、建設部)為主協助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機構編制,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而制定。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法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從附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不僅適用于建筑工程,在質量管理方面也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原則上是相同的。
如果某個其他專業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存在特殊性,則由國務院規定,不在為某個專業再另行制定法律。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附則第八十一條列舉的事項(關于施工許可、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建筑工程發包、承包、禁止轉包,以及建筑工程監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的規定,注意沒有“等”,確定僅限于上述事項)外,存在建設活動的行業,如電力、水利、交通(陸??眨?、核電等,如有特殊性則另有其適用的法規調節。
問題4:哪兩項建設活動完全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八十三條第三款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制定。
問題5: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管轄調節范圍進行總結。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管轄調節范圍存在一定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側重于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安裝活動,主要調整建筑活動的主體,包括建筑設計單位、建筑施工企業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同時也規范了建筑市場的管理,涉及到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施工安全等各方面。
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更注重于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其適用范圍更廣泛。除了包含各類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裝工程外,還涵蓋了土木工程、裝修工程等其他類型的建設工程。這些工程在建設過程中,都需要進行質量管理,以確保建設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這是由于兩部法律和法規的制定背景、目的以及所規范的內容不同所導致的。
問題6:行者薛博士發明的建維師是什么?參考閱讀:合理確定建筑法的適用范圍
一部法律的適用范圍就是這部法律中的規定在什么范圍內產生效力,或者說,就是這部法律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包括對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對什么行為起調整作用。法律的調整對象的確定,主要是根據立法的需要,調整對象的特點,在立法上的可行性等方面的因素。關于建筑法的適用范圍,是在立法過程中廣泛征求意見,反復醞釀后確定的,具體規定在建筑法第一章總則的第二條中,首先規定在中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都應當遵守建筑法;而對建筑活動則具體界定為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所以這樣界定,主要考慮了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詞,如果是指建筑物的,則應當是指房屋建筑,或者說建筑活動的成果就是各類房屋。在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中對建筑物也作了類似的界定,即建筑物的特征是上面有頂,中間有柱子,周圍有墻,這分明就是各類不同的房屋而已。
二是建筑一詞除了是指建筑物外,還表示是一種營造活動,或稱營建活動,在建筑法中則稱為建造、安裝活動,它和建設一詞是有區別的,建設可以從投資立項開始,直到竣工使用,發揮效益。而建筑則是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就是建造那一個階段。
三是建筑一詞是從日語引入漢語的,在漢語中是一個多義詞,在法律中只能根據所界定的范圍使用,而不應超出法律所確定的含義對法律作任意的解釋,否則就要引起對法律的誤解或曲解。
四是各類房屋建筑是指民用房屋建筑、工業用房建筑、公共用房建筑,包括居住建筑中的獨戶住宅、多戶住宅;工業建筑中的生產廠房、倉庫、動力站、水塔、煙囪等;商業建筑中的旅店、銀行、冷藏庫、客運站等;文教衛生建筑中的學校、醫院、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以及辦公樓、會議廳、火車站等,都應當列為各類房屋建筑范圍之內。
五是各類房屋建筑的附屬設施與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都是指進入房屋或者與房屋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并且能夠表明是以房屋為主體的,而不是指那些與房屋沒有什么聯系的,可以獨立存在的那些設施、裝備等。
Copyright ? 2024 上海金翀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滬ICP備2024051899號